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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登记结婚。由于种种原因,后和另外一个女人同居,并且在2008年生下一女孩。到2010年,我和我的原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到现在我同居的女人和我提出分手,但是,我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她又不给我。 请问: 我的行为在现在的婚姻法中,是否构成了重婚罪,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我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有多大的可能?对争取抚养权,我该做些什么?

离婚 2011-01-11 17: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孩子现在两岁左右,按法律规定,2岁左右的孩子处于哺乳期,一般判归女方抚养。
  • 你和同居女人的关系是非法同居关系,出生的子女抚养问题参照婚姻法解决。如果你的条件优于女方,就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但女方还是要支付抚养费。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确定。你的重婚行为,属于自诉范围,如果你的前妻不起诉,你不承担法律责任。
  •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并不会因为你在婚姻期间和别人有了孩子而定一个重婚罪的。抚养权的问题主要考虑孩子归谁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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