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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6个多月,我老公他是台湾人,一直以来老公都不负责不管我跟肚子里的 宝宝,也从来没给过我们生活费,经常不在我身边,人回去台湾电话也打不接,甚至说等孩子出生他再来跟我要孩子。上个月才办完结婚证,也没有声请我入台,至今他家人都没有露过面。 他这样不负责任,弃我跟肚子里的 孩子不管,我想跟他离婚,如果孩子生出来我要孩子会怎么分配财产,我们没有共同财产,只有他婚前的 个人财产。要在哪里起诉离婚?是根据大陆的 婚姻法还是台湾的 婚姻法?如果我不要孩子能告他伤害罪吗?赔偿精神损失?

离婚 2020-09-23 16:5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
  • 1、到你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法院立案庭立案,提交离婚起诉书。诉讼的时候要提交证据。
    2、诉讼离婚一定是先调解再判决,所以不能缺席审判。不过法院会发传票给他的,你需要向法院提供他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没有联系方式和地址,法院也不会受理你的案件。超过两年,没有任何音讯的(包括亲戚朋友都没有他的音讯),可以向法院申请他下落不明,再申请缺席判决。
    3、法院的收费是50-300不等,财产分割涉及20万以上,还要加收。诉讼费用也是先调解再判决。一般是双方分摊或者由拿到财产特别多的一方,或者有重大过错方负责。
    4、一审一般是6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15个月。对方上诉的话,一般三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6个月。
  •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2、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当事人自己所有,对方不得要求分割。
  •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我在厦门,我的 户口所在地市三明,那么要在哪里起诉
  • 如果对方是台湾人,可以在大陆起诉,由你所在地法院管辖。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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