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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我的代书遗嘱案件中采用了对方1证人证词,该证人是位律师,其自称为遗嘱代书人,却没有在遗嘱上签名,请问她有权做证人吗?法院对我的质疑解释为查明其身份。并默认为其为代书人及见证人,请问下查明的是其什么身份?什么身份的人不用本人签名就能作为证人?法院采信其证言的依据是什么?还有这份遗嘱为打印遗嘱,据该律师法庭陈述为:初次见立遗嘱人后第2次带着打印遗嘱到现场。该律师提供不出初次与立遗嘱人的谈话笔录。请问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其他 2011-01-14 1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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