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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976年至今,就分配到该公司工作.待岗前任设备部主管.该公司属国有改制企业,原告与被告最后签定劳动合同是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合同到期后,原告仍在被告单位工作至今,. 在本案劳动仲裁程序中,被告所出示的2006年9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才知晓被告擅自将合同期限由“壹年”涂改为“贰年”,将合同原止日为“2007年8月31日”涂改为“2008年8月31日”. 2007年12月,被告以原告违反GMP的操作及管理为由,通知被告待岗,并停发原告的工资。被告的待岗通知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依法与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 2008年11月在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原告的社保,医保等关系转与社会流动人员窗口。

诉讼 2008-12-27 2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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