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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兹证明夏小平,男,身份证号( 3306219700827 ),与2003年3月来华章厂工作,现因裁员。于2010年10月31日离职。 特此证明 浙江华章制衣有限公司(上面有公章) 2009年10月31日 单位于2009年10月31日单方面解除了本人期限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由于当时协商不成,单位给本人开了这样一张证明,说给你保留到一年2010年10月31日,这样本人就同意签了字,请问这一张证明我还有什么权利可以主张?

调解 2011-01-12 19: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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