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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甘肃人,我女儿在三亚上大学,2015年11月中旬,女儿患急病住院,被诊断为急性胆囊炎并发胆结石,我请事假12天前往陪护,直至病愈出院。半月后该病再次急性发作,且病情严重,急需住院手术治疗,我再次请事假18天前往陪护。这样一来,我2015年全年请事假累计达到30天(包含6个周六和周日在内),学校依据县教育局制定的《瓜州县教职工请假指导意见》扣发本人前3天实发日工资全额的50%和后27天的全额实发日工资。我是公立学校的教师,请问学校这样做合法吗?教育局制定的请假制度合法吗?

其他 2016-01-09 1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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