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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我们一家打算购车,在购买车辆过程当中4s指定以后车辆出问题必须到4s店修,如果到其他地方修4s店以后就不保修了,所以必须但是签合同到4s修。但是现在汽车新法规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如果我们签了合同就必须依照合同办事了吗,还是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16-01-10 08: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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