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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性质关系,本单位员工需要在工作地点值班,值班时间为每天17:00至次日8:30,周末两天也需要值班,法定节假日也需要值班。在工作繁忙时还需要经常加班。单位仅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例如春节7天假日,支付初一、二、三,3天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值班以换休形式补偿,很多人手中有100-200个换休。 日前,单位将所有员工换休以每个15元的价格回收。且没有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 本单位工作未满十年的员工,没有带薪休假。 请问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

其他 2009-03-22 0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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