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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某公司签订了亚运会供餐服务劳动合同,至亚运会结束为止。但是在亚残运会期间继续工作至亚残运会结束时止;其中,在亚残运会这段工作时间里,单位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单位这样做算不算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本人是否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本人认为单位应该补偿我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正确?请各大律师帮助解答。

诉讼 2011-01-16 1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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