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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公司与合作方项目结束,一个项目四五十人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出项目调动几乎所有人都不接受,于是公司提供两张纸让我们所有人签字,第一张是项目结束接受公司安排,第二张项目结束自愿离职,几乎所有人签了第二张!2016年一月公司同性质项目结束被解除雇佣关系的同事都有n+3的补偿金!想问一下我们之前的人是否也有补偿金,如果有公司只字不提是否合法,并且我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自愿离职是否属于公司欺瞒员工行为,是否还能要回我们应得的赔偿金,请回复,谢谢!

其他 2016-10-21 0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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