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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物三次流拍后重新拍卖的有关规定

抵押担保 2018-03-10 0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贷款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信贷经理,还有个重要任务便是催款。若是由他们经手的贷款最终以“以资抵债”收场,这在其职业生涯里,将是个重大污点。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之际,他们不会走拍卖资产这步棋。往往在逾期还款初期,便用软硬并济的催收方式,将危险苗头扼杀在萌芽中。若是电话催收无果,他们还会上门催收,尽量给房主施加压力。不过,这并不代表他们一味地不知进退,若是你实在还款困难,他们会与你协商还款,延长还款时间,并重新签署协议。根据个人情况的不同,展期最长可获得3年。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由此可知,已抵押的房产法院有权力进行拍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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