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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集资款清偿顺序在新的破产法实施后是否适用,应如何偿还职工的集资呢?

破产清算 2012-08-06 11:08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职工的集资款应属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一)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二)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四)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 海南省职工集资款恢复和转让 本人是某企业职工,在1999年间,该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和及时发职工工资,便以职工集资形式向本人借款,本人当时是以自己父亲的名义借款给该企业的借款上面是我父亲的名字。 到2004年初,本人已经将其借款给该企业的债权恢复或转让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当时借款上面写着“我父亲账号转入我名下”。 那么请问:到2007年该国企公告破产时,这笔集资款是我的职工集资款还是外人的普通集资款?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琼府【2002】72号《海南省改制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所欠职工的工资,并依法按照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一顺序给予清偿?
  •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保保险、养老保险,伤残补助金,抚恤费优先支付,包括职工的补偿金。作为集资款,我认为,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支付
  • 应该适用
  • 适用第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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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用企业的财产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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