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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高血压,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在住院期间,白天在医院输液,晚上回家住,因心源性瘁死凌晨在家中死亡,未听父亲提起晚上回家住医生未进行劝阻,也没有签任何协议,请问医院是否有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另外由于我们过于悲伤,没有考虑到这方面,尸体已经火化,已经办了出院手续,请问会不会受到影响。

诉讼 2019-09-23 06:0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医院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但是死者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不同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形,所以,医院只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部分赔偿责任。
  • 如认为医院有过错,可向法院起诉,由院方负责证明没有过错。
  • 医院应承担责任。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本身体质异于常人或者病情在目前的科学范围内还没有解决办法而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罪都可能造车玩那个病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失,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生主观上是否有失误。
    如果病患死亡时因为医生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因为义务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上述后果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 医院疏于管理,住院有住院的制度,未尽义务应承担责任。
  • 有过错的 但是错误不大的 提起诉讼了 我所有专业医疗诉讼律师的 你具体可以与我电话联系的
  • 你好! 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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