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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在衡水,购房。合同约定2015年10月30日交房。今日未交房,应该怎么办?年底,如果能交房,应该怎么补偿?

其他 2016-01-22 12:45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到 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您好,需要根据购房合同分析,建议您直接来电咨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进一步分析
  • 你好,建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收集好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 您好,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解决
  • 根据购房合同而定。
  • 您好,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解决 如需进一步帮助,请来电咨询!
  • 您好,可以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需要看购房合同约定?
  • 可以起诉开发商违约,要求承担有关责任赔偿。
  • 你好,咨询该项主管部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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