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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事实发生在2008年2、3月,4月申请劳动仲裁,10月判下来,赢了,11月仲裁委员会发出裁决书,11月25日对方向法院提出诉讼告本人,2009年1月5日上庭,那我应该用何种法律、法规、细则去应诉呢?(2008-1-1的劳动法?2008-9-18的劳动法实施细则?)另外:在公司合同、无按时支付工资、无买社保前提下,我口头辞职(没提前30日书面申请)算违法吗?现在公司起诉我违法辞职,要我赔偿吖!!

诉讼 2009-01-03 2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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