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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从2005年在公司工作,自2006年签了合同,合同要到2011年方可到期,但2010年7月公司开始装修,后来公司股东发生变动,故提出离职,公司正常离职管理人员需提前30天提出,但我一经提出,公司便说可以马上办理交接工作,不用上班,所以就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之前的工资有8月份半月工资未发(因装修说要开业后发放),11月份工资未发,12月份上了17天工资未发,后来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开业,本来说12月26日发放的,但是去了又说不发,后一直协商都不予发放,解除合同的终止日期是12月30日,合同证明书写的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在公司还写过一个公司的: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是:因公司变动,双方协商。说是此离职申请表只是公司备案,不影响办理失业救济金。且公司还正在办理,还未通知到我。但现在工资也未发放。去咨询了劳动执法,说是可以受理投诉,只能要回工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要请律师,自己不懂,可是,请律师又担心是自己提出的离职,但是公司又拖欠我们工资,真是很为难,不知这种情况公司该给补偿或赔偿之类的吗?我要怎么办呢?望给予帮助,谢谢了!(我们是三个人,情况都是这样)

其他 2011-01-23 17: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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