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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口头委托乙方(个体户)加工了三个批次的服装,但欠了一部分加工费,乙方已将这三个批的服装全交付给了我。现我又(第四次)委托乙方加工了一批服装1200件,但这次乙方仅交付了200件给我,余下午1000件没能交给我。理由是我没有全部付清上次的加工费,从而是行使留置权。(按习惯加工费都是先交付服装后才付款) 问:1、乙方对于这1000件服装是不有权行使留置权?因乙方没能全部向我交付这1000件服装给我造成的损失可否要注乙方赔偿? 2、另外,这四个批次的加工服装,是分四次加工的,均是口头合同,每次加工的服装种类是不一样的,乙方能否有权行使留置权? 3、现在法院认为:”由于我没有付清上三批服装的加工费,因此,乙方可以合法占有第四批加工的服装,因为双方的债权与服装的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判决我向乙方支付欠的加工费及这1000件衣服的加工费,乙方向我交付1000件衣服。问题是我是外贸订单,这1000衣服由于延期,根本没人要了。我的损失能否等到赔偿?

其他 2011-01-20 1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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