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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张某,于某,杨某。 杨某在2009年11月1日出资108万(现金)买下于某厂房及其厂房内一切物品。于某并写下收条和自厂房售给杨某之日起,于某债务与厂房内等物品无关。 后经过几月,于某债务过多,没有偿还债务能力,遂出逃。 张某在2009年11月1日前,也就是杨某买厂房之前,有借高利贷嫌疑,放给了于某十万元,当时于某以厂房里机器作为抵押。 于某出逃后,起诉原属于某,但现已被杨某买下工厂里机器。想作为赔偿十万元的资金。 张某和杨某就对策公堂,县法院判决杨某败诉,执行庭要执行那机器,杨某不服。 所以我们想请老师分析下,这案子应该是怎么讲,杨某此时该怎么面对?

案件执行 2011-10-09 1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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