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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在2010年初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把共同拥有的一处房产赠予女儿,但是没有约定赠予的时间, 该房产在我的名下 并且还有10万元的贷款 房产证性质是经济适用房 房产证在2010年5月份办下来的 但是在去房管所过户的过程中 房管所工作人员称 :“经济适用房必须要满5年后才能赠予过户”其后前夫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过户房产,法院判决结果是,该套房产归女儿所有 要求我协助过户,但是去房管所过户又没办法过,房管所说强制执行也不可以,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是否和我国政府现行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相冲突 我不服判决 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不大?谢谢各位了 急急急

离婚 2011-01-21 1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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