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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档案与实际年龄?事业单位:当事人是技术工人身份,入伍第一份档案(入伍不是自填写)是1955年2月出生,实际年龄(身份证、户籍)1956年2月出生,由于单位人事原因,2016年才去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但人社告知:应2015年来办退休手续,现办退不认定至2016年的工龄,只认至2015年止的工龄,其次在2015的其发生晋升哪级工资不认定。背景情况:退休当事人在2015还在岗工作。单位出面与人社部门协调另告知,假如2016年办退,2015年多缴的医社保又不给退还单位。现请问律师其情况如何认定?如何解决?

其他 2017-10-18 10:1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应当以,档案登记的为准,如果档案登记与实际不符的,可以取证以实际年龄为准。
  • 户籍情况应当以户口为准。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干部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退休工资与工龄有什么关系?下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你这个是原来国家劳动部颁发的计算办法,现在已经废止,在国家实行缴费政策之前退休的人员,依然是执行的这个办法,凡是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工龄满20年的都是执行75%发给,包括你说的25年,35年或者40年,都是一样的(以上是国家的政策),另外有些省市根据工龄实际情况加发了百分比,最多能拿到95%。  知识延伸——认识工龄: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   关于认定工龄的申请程序。   一、认定工龄的申请材料:   (1)退休职工对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提出疑问的须持: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   (2)按征地 “土劳比”政策安置人员须持:人事档案、职工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市政府(或计委、建委)批准的征地批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招收工人就业介绍信和招工花名册。   (3)农工商企业职工确认农龄的须持:人事档案、村集体建立的大户口簿、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集体待遇分配凭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计划内临时工:人事档案、临时工使用期限批准书(临时工调配通知单)、临时工制度改革转正人员呈批表或临时工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5)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证书、民办教师任免呈批表、民办教师花名册(教委备案)或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6)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原企业固定职工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人事档案(其中包括失业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解除合同报告书)或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7)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级统筹单位及外省、市已参保的固定工调转我市企业的参保人员: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   (8)企业原固定职工首次参保人员和复员、退伍、转业到企业的职工:人事档案、《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就业介绍信》、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证、退伍(转业)证。   (9)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人事档案、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政审表、上山下乡办公室证明信、上山下乡办公室补办的知青手续。   (10)兵团支边职工:人事档案。   (11)休长期病假人员:人事档案、病假台帐、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12)文革期间(66—69年)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延误分配人员:人事档案、《毕业证书》。   (13)退休职工对原连续工龄提出疑问的须持: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   二、认定工龄的程序:   1、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携带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办生育福利处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的,即进入复审程序。初审不合格的,打印《需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单》,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告知单》备齐材料后,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入复审程序。   3、复审人对初审情况及职工原始档案进行审核,复审合格的,打印《工龄认定审批表》。   4、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持《工龄认定审批表》到基金统筹处办理补缴手续。办理退休的到市办养老保险处或各区劳动保险办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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