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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1965年出生,在国有企业工作,今年用人单位告知该女48周岁,一到退居二线年龄,该女提出异议,户口本,身份证都是1965年出生,怎么是1963年呢。该单位从个人档案中,拿出一张他人代写的表格。说这张表上年龄填写的最早,就按这张算,这样对吗?

其他 2018-08-09 17: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你介绍的情况,应当以本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为准,该职工出生于1965年
  •  人事档案里是必须要有劳动合同的。
      人事档案可以以个人名义存放,以个人名义存放的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存放,这些事应该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处理,即使你作为职工手里没有劳动合同,他们作为用人单位自然会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档案不能自己保管,必须交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合同是就业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要求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自己留下一份原件。档案里放劳动合同,表明自己的工作岗位,雇佣时限,工资福利,与公司约定的各种条款。
  • 职工档案的重要性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业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职工档案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认定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有毒有害岗位时间的重要凭证,是职工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执业)资格、一定职位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也是人事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在招用、提拔使用时的必要审查材料。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职工档案随其劳动关系转移而转移,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保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指出: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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