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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聘用的临时工,2007年签订的合同,2008年4月到期,在履行合同期间,在工作中因生气癔病发作,单位联系住院地3个月,之后本人自称身体没有康复,病休累计达8个月。问:1、工作时间犯癔病算不算工伤?2、累计病休时间是不是从住院开始计算?3、2007年签订的合同2008年到期是否按新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仲裁 2008-03-07 13: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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