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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签了1年的固定合同,至今为止,已期满并过了两个月,仍在公司上班,我要求离职,公司不同意,说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并写辞职书,我到劳动局投诉,劳动局也是说我应该在期满的那天就走,没在当天离职就默认为续延合同,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可我合同上没有写默认顺延的啊,不知劳动局跟公司这一说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应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了

其他 2011-01-25 22: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要提前三十天递交辞职书,三十天后方可离职。公司未在一个月之内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
  •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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