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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问题是 我从2004年9月到的公司,合同一直是1年一签,现在的合同期到2011年9月,公司想要3月底和我解除用工合同,我想知道 1、根据新的劳动法,每做满1年可以等到1个月的赔偿,我这种情况是从08年开始计算,还是从04年开始计算?(之前的同事都是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通知解除合同,并且从入公司之日开始计算并给予赔偿的) 2、未满合同的这段日期(11年4月到9月),公司是不是需要给我一定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3、还有未满的这段日期的社会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担负?

其他 2011-01-28 1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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