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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劳务纠纷与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双重案件,本案发生于2015年9月**劳务某项目工地,甲方工程三级承包方,王某承包此项目部分工程(具备合同关系)然后又将工程中部分工程再承包给,乙方(林某,韩某,何某,李某此四人)(不具备劳务关系且此四人系民工角色)在工程施工阶段此四人在劳务市场找到,武某担任小工(不具备书面合同关系)2015年9月23日6时武某在下班后经六楼下楼过程中,由六楼楼梯口不慎坠落五楼楼梯平台,摔伤产生医疗费用11万元,项目部承担其医疗费用7万元,医疗余款4万元交由三级承包方王某赔付,在此过程中,王某又以武某为此四人所找,将医疗余款4万元赔付责任推卸至此四人,拒不付此四人劳动报酬四万元,本案由发生时间来看,工伤案件发生在前,由工伤案滋生劳务纠纷案件,其安全事故由于工地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备导致事故发生占主要责任,其次在安全预防宣传监督方面占次要责任。在协商之后,王某想通过法庭裁决工伤赔付,而在此案工伤赔付中缺乏书面条文,对于乙方起诉人(林韩李何)四人存在不利因素。

其他 2016-02-03 05: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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