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于1994年落户在姚家,2005年村里分地时,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名称是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姚家村民委员会的钢印,承包方是我本人(姚家村民的身份), 现在在承包土地的面积有分歧!2005年的合同上:承包土地的面积一栏中“每口人0.9亩 其中0.5亩在微调期归户”“2010年定为微调期”我们家有3口人,所以在2005年我家分了每人分了1.2亩,本以为今年2010年村里应该把剩下的1.5亩的地归还我们,结果村里的答复是:“那块地让乡里租出去了,并且已经把租金按每年每户1000元发放到坐地户手中,至于我们这些后落户到姚家的人口,没有为村里尽义务所以就不在享受原合同上的每口人0.5分地的权利!(我们村坐地户200户,后落户的100多户,)我想请问律师,我的那份合同上“每人0.9亩,其中0.5亩在微调期归户”到底我应该得到的土地是多少?如果我对村里的说法不满意,我应该去哪儿一个部门核实!份合同对我来说有价值吗?村里说的尽义务的事和分地有关系吗,还是他们不给我地的借口!?

行政诉讼 2011-01-26 11:4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沈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