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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工资由财政拨放,在我休产假期间,财政照样拨发了工资,现在我自己去劳保所申请了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款已汇入单位帐户,单位却要扣除生育津贴部分,请问是否合法?而且生育津贴里还有我剖腹产多加的一个月的工资及领取独生子女证而多发的半个月工资,单位是否有权扣除?请帮忙回答,谢谢

其他 2011-01-26 1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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