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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一套铁路家属房卖给了乙方并入住了多年,双方而且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主要是由于乙方的原因多年没及时去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去年该房屋被征收用于高铁客运专线建设,于是乙方多次要求甲方与其去办理过户,均遭到甲方拒绝,理由是根据合同第一条约定:"如果铁路单位收回房屋,甲方应将房屋原款退还乙方”按此履行即可。乙方则不认同是“收回房屋”,而是“拆迁、补偿”。本案合同纠纷焦点只在此一处,其他正常不再考虑。请各位大律师用法律知识来帮我们解决这一问题。谢谢!

其他 2011-01-28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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