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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本人和朋友于2012年9月注册了一家10W的小公司,2013年1月公司开除了一名入职不到两星期的试用期员工,因没有答应赔偿其两个月工资,该员工到公司办公地扰乱生产导致停工。13年底,朝阳仲裁要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公司认为仲裁书中未说明赔偿依据,于是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0月,公司人员前往银行办事时,被告知银行账户已被冻结。11月,两名股东找到该案的审判员,才得知案件已判决,且已过了上诉期限,问及是否公告过,回答:没有公告。审判员让我们在对话记录上签了字,才给了一份判决书。随后去了两次执行厅,连门都没挤进去。受该案影响,公司一直没有正常运行起来,我们也根本没有更多精力处理,就按判决书上的金额把钱放到公司账户里,可半年多也不见动静,后来公司为还欠我的工资,就把钱又还给了我。  最近我打算拿回该公司的管理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时才发现其中有两条股权冻结信息,强制执行裁定书标示的公示时间是2014年8月,而被执行人却是包括本人在内的两个股东。  我们觉得,该案的当事人是公司法人,本人虽是股东,但不是法定代表人,也非公司管理人员,并且依《公司法》已经缴足股份,负有限责任。被执行时企业未破产,即便是账户余额不足,但14年当时还有办公场地、资产设备。我们如何又成为了被执行人?也不明白,在判决书即未传达到案件当事人也没有进行公示,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  时隔一年多了,还能通过法律途径收拾这个烂摊子么?  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其他 2016-02-15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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