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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咨公司(甲方)同某企业(乙方)签定了一个借款2100万元的借款合同(违约责任规定:乙方不按时支付利息要承担应付利息总经额50%的违约金;到期二曰内不还清本金乙方要承担未还本金总额10%的惩罚性违约金。),乙方并用自己的40亩土地及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及所有设备向甲方作低押,并经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甲方据此在民间为乙方借款,甴乙方向出借人(丙方)打借条,甲方同丙方签定居间服务协议:期满五个工作日乙方未还丙方借款,甴甲方偿还。2015年6月丙方借款期满,向甲方索要借款,甲方以乙方资金困难为由提出:丙方要收回借款就要扣除已领的全部利息,等乙方有钱还本金,不计利息。在此期间丙方多次找甲方要钱,甲方两次承诺(2015年9月底一定付清,未付;后又承诺2016年春节前付50%,2016年4月底前,未付)均未兑现。清问: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乙方执行“居间服务合同”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吗?

其他 2016-03-09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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