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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2月20日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人事随即给我一张内部表格填写,我提出本人在完成12月工作后就离开公司,当时人事并未表示异议。1月6日,我完成了上月度工作,并跟人事部门报告1月10号开始不再到公司上班了,得到的回复是向总经理汇报后再说。1月7号,公司主要负责人均不在公司,我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而我因个人原因去外地半个月,期间公司要我办理离职手续,我再三解释身在外地,回来后会办理。当我回来要办手续时,得到的答复是:我因为连续旷工3天以上被除名,12月份的工资及年终奖均不发放。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其他 2011-01-30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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