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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离婚了孩子判给男方的,现在结婚了又生了一个宝宝,还想在生一个宝宝可以不,

离婚 2020-08-09 22: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应该可以的
  • 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点,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
  • 你好,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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