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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10月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后没有叛离,09年5月第二次起诉女方逃避拒收传票,女方后到我在外地打工的单位无理取闹,迫于无赖我在法庭的建议下撤了诉,10年4月我第三次起诉法庭通知我6月2号到庭,女方在5月31号到法庭闹事后法庭又通知我延期开庭,后在10月18号开庭了,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我将所有财产归她另再给她10万元,我未同意,法庭当庭未判决,宣布择日宣判,一个月后判决书下达未叛离,请问第四次起诉我如果放弃财产不同意再给钱,能否叛离?(说明:在05年12月5号我和女方到亲戚家吃酒,骑摩托车带有女方和我大姐,晚上回家途中不慎出了车祸造成三人都受伤,女方右腿骨折,早已痊愈。在第三次开庭时女方出具了一份医院的八级伤残证明),八级伤残证明能否作为她跟我另要钱的理由?

离婚 2011-02-03 0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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