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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修建京四高速公路,占去了我的承包田和果园,因地上物补偿分配问题,村委会申请法院将补偿款查封在高速公路动迁办,致使补偿款没有按我同动迁办签订协议上的时间发给我,一直到法院审理完后才发给我,但时间已过了一年多。款且我同动迁办签订协议时还有约定(补偿协议书第五款第1条规定,“甲方如未能及时付款,乙方有权要求支付拆除后未付动迁款项利息(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我找动迁办时他们说;不是我们不按时给你,那是法院不让。我是否能要回属于我的查封期间补偿款利息,法规上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支持,谢谢

行政诉讼 2009-01-03 1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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