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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2006年7月6日本人交由二叔赵XX投资股金十万元,由其负责合资注册龙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口头约定:公司注册五十万,合成十个股,其中由赵XX出资肆拾万元,我出资十万元,占2股。双方口头约定,十年一清算并分红。但平时我用钱时可向公司预支股红。待十年到期时从我应分配的股红中扣除(自2008年至2012年期间,本人已收条方式支取现金柒万贰仟余元,第一笔贰万元由父亲代写收条领取并有本人补签认可,但父亲写收据时误写为:从投资款中领取贰万元,漏掉投资“分红”二字,后几笔均为本人:“兹收到XX元”为内容,也没写明是股红。在此特此说明。现按口头约定十年清算时,赵XX口称:当时十万元是借款,至于收据中为何所写《今收到赵X龙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投资股金壹拾万元,五万元/股》已记不清了。现经查证一、2006年7月12日,赵XX仅以个人名出资壹佰万,后增至肆佰万注册资本并于2006年7月19日取得《烟台市龙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中本人确没被登记为股东。二、2007年5月17日该公司变更为烟台市三缘置业有限公司,并增加股东一名(赵XX之妻),注册资金增至为壹仟万元。三、该公司自2006年以来在牟平龙泉镇共建别墅、多层住宅、公寓楼等1.7万平方米,二期工程在建共3.2万平方米(以上数据仅供参考)。该公司近十几年来经济效益颇丰,赵XX自称赵亿万。本人希望:1、转让此投资股金及权益2、风险代理,胜诉清算后所得股红与代理人五五分成。

股权转让 2016-04-21 14: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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