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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想咨询以下收楼问题,谢谢。 本人在南平市购了一套自住商品房(一期房子交楼,二期还在建),后来开放商通知2008.12.28交房。到了交房日期,发现房子问题还非常多,达不到交楼标准。而且开发商只能提供自检验收报告,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但购房第八条有以下约定:按第5条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并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V 4、该商品房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自检合格。 5,按四方验收。 这种情况合法吗?我可上法院告开发商吗?

其他 2009-01-08 13: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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