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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通过拍卖取得旧城改造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上有五十年代所建的居民住房(平房)属于铁路公房,居民只有住房权。地方政府已经与铁路房产部门多次协商,铁路表示支持,但是铁路部门暗示最好由铁路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在报纸公示时,附加条件在一个月内与铁路部门协商完毕否则土地收回。我们已经签订预出让土地合同并公证,并交齐土地出让金。请问政府土地部门有权收回吗?

行政诉讼 2009-01-04 2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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