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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宁市的一名协警,当初和公安局签合同时有一条规定: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现在一周工作时间超过70小时,上班都是早上7点到下午5点(10小时),第二天从早上八点上到下一天的早上八点。接着隔天7点又上班。一周都是这样的排班方式连加班费都没有,这样做公安局违反《劳动法》吗

其他 2016-05-11 1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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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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