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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有关劳动法的事情,想咨询一下您的意见。 我在天津市一个国企上班, 2010年12月1日 开始歇产假 2010年12月12日 我家宝宝出生 2011年4月1日 应回公司上班 2011年9月份 劳动合同到期 2007年6月到公司上班,同年9月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9月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我部门在2011年1月份重组,没有提到我的工作安排,我想就我复职后可能发生的几个可能性咨询一下您的专业意见。 1) 如果我复职后,公司为了安排了职位,2011年9月份公司是否必须和我续签?如果不和我续签,我能否拿到赔偿金?如果能拿到,应该是多少? 2) 如果我复职后了,公司提出让我离职,我能主张多少的赔偿金? 如果复职后,公司辞退我,我能主张多少的赔偿金? 3) 如果我复职后,公司能否安排比我现在工资低的职位? 4) 我在宝宝出生一周内已经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能否向公司提出再多休35天的带薪产假?还是一定要公司同意我才能歇这35天? 期待您的专业意见,谢谢。

其他 2011-02-09 19: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不是必须续签,如果单位不和你续签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2、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应给双倍经济补偿金。 3、合同期内不应降低工资标准。 4、必须公司同意。
  • 1、必须签订合同。 2、每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3、不可以。 4、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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