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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8年2月14日计息,到什么时间利息结束?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以25万元为本金从2008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律师;从2008年2月14日计息,到什么时间结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4倍利息我明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4倍的基础上X2吗=8倍?谢谢律师解答

其他 2016-02-29 09: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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