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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开废品回收站的个体户,乙卖给甲价值六千元的料铁,每段八十公分左右,料铁是乙所在公司的。甲偷盗公司的料铁卖给甲,甲帮乙把料铁装到车上。另外乙还将偷盗部分的螺丝卖给丙,现在甲乙丙均被抓获,甲与丙不相识。请问是否构成团伙盗窃?金额六千元的处罚结果是什么样的?

其他 2011-02-10 11: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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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丙确实不知情,这里不存在团伙犯罪的问题。金额是不是六千,不是看乙卖了多少钱,而是根据物价结论来确定,应该是远远高于六千的,否则也不会有人收。
  • 甲乙合伙盗窃的话,构成共同犯罪。至于丙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6000盗窃额,一般会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甲乙应该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丙应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6000元在上海最多可判处6个月左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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