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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注明:6岁的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给女方,其余财产均为无!可是后来男方觉得抚养费有些高,向女方提出降低抚养费的要求,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男方又提出了亲自抚养小孩,由女方提供抚养费的要求,请问他的要求如果上诉到法庭,可以成功吗? 备注:女方既没有工作,又想要抚养小孩子!

离婚 2011-02-11 10:2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前夫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要看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依照法律规定: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从您所述情况来看,并无不利于子女成长而需要变更的法定条件,因此您前夫的请求得到法律支持的机会不大。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 你可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或降低抚养费,但需准备好证据
  • 你好,只要你没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的话,法院一般不会变更抚养关系。
  • 无特殊情况不得反悔
  • 是可以反悔的,涉及财产内容的部分一般是有效的。
  • 抚养费如果有法院裁决,由不抚养孩子一方按照收入的20-30%支付。
  • 成功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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