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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股份公司小股东及职工,于1994年参与组建该公司并任职副总,2003年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公司共有四位股东,一位总经理三位副总,我任副总并拥有少量股份,一直负责外地一个区或的经营,为公司创造了较好的效益,公司也一直按月发放工资及交纳社保。四位股东中两个己办理退休一位还有三个月,我离现有法定退休年龄还要十年,现因公司清算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应和其他职工一起得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吗谢谢

其他 2020-07-15 18:1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按照一般职工要求经济补偿的。
  • 公司清算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即经济补偿金=月工资×30  注: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亦自然终止,依法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 股东只是公司的投资者,不同于公司的员工,如果你计划在你投资的公司工作,在该公司领取薪酬,由该公司帮你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你就需要与该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如果你仅仅是作为投资者投资该公司,并非该公司的员工,就不需要与该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与投资关系无关。
  • 个人认为应当享受同等待遇。可以要求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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