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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单位职员,因老公好赌,两人于2015年10月8日离婚,因在黄岩工作,户籍未迁出。现收到一份法院传票:两被告曾系夫妻关系,第一被告于2015年9月3日,5日,8日,9日向原告借款4万,6万,10万,2万共计22万元。原告当时从事在赌场放高利贷,近阶段估计停手。当时9月底原告同他一朋友来本人单位找过,提及“你老公赌博,欠我20多万”当时有两同事在场,但没有录音。证明是赌债有点难度,可以从非夫妻共同债务入手吗?前夫名下无固定资产,无存款,其实就是一啃老族。

其他 2016-03-02 2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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