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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邹律师以回复了一部分,此承包地2001年村组织分配,但以自愿为原则,可以不包也可以转给他人,当时女儿9岁随父亲,妻以98年离婚,2002年女儿随母户口随母并生活,父亲给生活抚养费,女儿未成年,无行为能力,2004年签订承包合同,仍以自愿为原则,一年后2002年村统一改种杏树,承包、经营管理、资金投入均由父亲一人承担,09年父亲再婚家庭成员以增加三人共同生活,承包性质属父亲个人行为,家庭成员分配财产,父母在世,子女有无权利与子女平分,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如果和一子女评分,其他家庭成员如何分配

离婚 2011-02-11 23: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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