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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是夫妻共同出钱造了一懂房子,在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疏忽,仅将丈夫甲登记为房屋所有人,后甲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房屋价款,并已经搬入居住,但并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丙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该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丙并不知道并且也不应当知道房屋确实属于甲乙共有。半年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与 丙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丙反还房屋。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丙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其他 2009-01-05 1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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