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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传票中有此案适用简易程序的说明,但同时还有一份告知书说应当在十五日内递交答辩状,我在第一次开庭时(超过了十五日答辩期向)法官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官说对此不予审议,是否合理?我对此不服该怎么办?

行政诉讼 2016-10-10 13:0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合理。
  • 适用法律:就是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举例:A国某公司与B国的某公司在C国有一个再建的工程项目,现在发生了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适用B国的法律;但没有约定向哪国法院起诉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这种情况下,A、B、C三国的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譬如A国法院受理了此案;但并不会因此就直接适用A国的法律,而是适用C国的法律。
  •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管辖。管辖权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当然其他民事关系略有不同 如合同关系 可以是合同履行地 ,意味着 只有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这个双方当时人是不可以选的。但是可以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 《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做法合理,管辖异议严重期限
  • 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做法没有问题
  • 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超过答辩期提出的异议,法院可以不予审理。但是如果受理法院依法确无管辖权,那么建议继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 合理,管辖异议有严重期限。过了等于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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