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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爸,今年58岁,在佛山某企业兢兢业业工作了十年,2015年8月因高血压休假,单位已连续发佛山最低保障工资1200元3个月,即2015年的10月11月12月基本工资,但合同到2016.8月期满。现企业认为企业转型,发完2016年1月基本工资就停止所有发放且无补偿先例。就本人理解劳动法:1.合同期未满,职工无过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2.无论企业是转型、破产还是单方面解雇,均需要作每年一个月的补偿。故此有以下几问:1.以上观点妥否?2.补发的工资标准是最低工资1200元,还是病休前的月均工资?3.如何维权?

其他 2016-03-06 20: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
  • 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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