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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3月31日的一堂体育课上,老师安排负重训练,让同学背同学在操场上走,同学们都好强,想得第一,背起同学就开始跑。看到同学在跑,我的儿子背着同学也跟着跑起来,跑到约60m 处摔倒了,摔断了门牙。医生看后说门牙已保不住了,做了一次性根充术。现在这颗牙已成了“死水牙”,过两年就会变黑,要等到孩子14岁以后才能做牙冠的修复。我找到学校,想就孩子14岁以后要发生的医疗费用问题同学校协商如何解决,可学校说老师是按教学大纲正常上课,负重运动也是符合教学大纲的,这是个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付以后的医药费用。但出于人道主义,学校可以给点补助。 我想问一下发生这样的事故学校有没有责任?小学四年级是否适合做负重训练,负重训练对四年级的学生健康成长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负重训练的重量是否有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中说的“未成年学生不宜参加的体育运动”有那些,是否包括负重训练?

教育 2009-01-06 18: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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