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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姑妈现年84岁,一年前住入市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按特5级(最高级)护理,后因老人健康状况较好,调整为特4级,两周前,在护理员给老人洗脸时从床上摔下来,头撞到床头柜上,伤势很严重,鼻青脸肿而且太阳穴附近有一个很深的口子,养老院通知我们家属后,我们自费给老人送到附近医院,伤口缝了3针,还打了破伤风针,当时因没有出现其他症状,我们也没有向养老院提出赔偿。两天后老人身体日渐虚弱,左手丧失握力,5天后出现小中风等昏迷症 状,考虑到老人病情恶化,我们向养老院提出赔偿要求,现养老院不但不承认其失职,还要求我们立即出院。请问这种情况养老院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赔偿?我们现在应如何处理?是我们先自费送老人上医院再找律师打官司好,还是先找律师一同去处理好?

其他 2019-02-17 08:5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养老院有赔偿责任。律师不一定一同去,但提前找律师咨询,并介入是有必要的
  • 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 医疗事故赔偿原则:
    根据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民法原则,《条例》提出了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等级规定为四级,其目的就是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不仅要考虑属于那一级别,同时还要考虑某一级别的哪一个等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不一样,同一级别中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其赔偿的具体数额也不一样。
    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首先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本身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可能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惟一“归责标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责任导致的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与医疗措施有关的其他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医疗主体只对其因自己过错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无过错行为的公平分担原则,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某一特定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4、注重医疗过错的原则。5、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6.适时调整的原则。
  • 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因此,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 养老院有责任,建议找律师打官司。
  • 谢谢回答!事情比较急,能否给我一些具体的指导,如如何取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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